2026-CC-4821 · 公開審理
無可避免的遲到中,不夠充分的道歉與冷淡反應所引發的溝通斷絕
最高法院第三審案件 · 兩個人都同意公開本案。
翻譯原文:韓文 · 這是幫助閱讀的翻譯。判決書原文才是正本,上訴與評決的依據也是原文。
原告方
事實經過昨天晚上8點約好要見面,但被告遲到了40分鐘。期間沒有任何聯繫,到達後也沒有說抱歉,而是直接說肚子餓了,要選餐廳。
立場遲到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不知道打一通電話聯繫有那麼難嗎。在等待的40分鐘裡,我感覺自己被無視了。
被告方
事實經過下班途中地鐵停駛了20多分鐘。因為在地下沒有訊號所以無法聯繫,出來後我是跑著過去的。到達時看到原告表情生氣,我不知道該如何開口,所以先轉移了話題。
立場並不是沒有抱歉的心意,只是沒能表達出來。如果能先問問我的情況就好了,但原告一開始就擺出僵硬的表情,我也感到很委屈。
法官的判斷
進一步確認了被告因地鐵通訊障礙而無可避免地失去聯繫的情況,原告也承認了自己的冷淡態度並進行了道歉。不過,被告在到達約定地點後沒有立即道歉而是轉換話題的應對方式仍令人遺憾,因此對過失比例進行部分調整。
第三審上訴理由:二審中我的過失反而增加了,這讓我無法接受。為什麼沒有收到聯繫、等待了40分鐘的人反而錯得更多,我想聽聽其他人的判斷。
陪審員意見
意見 1 則
其他陪審員的意見要在您表決之後才看得到。先讀了,判斷就會往那一邊傾斜。